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注:这是前两天给一家媒体写的评论,因为是今日刊载,所以今天才在这个平台上发出来。我认为,卖淫合法化的支持和反对方式都应该是技术性的,而非意识形态化的站队。所以,在讨论中国是否应该实行卖淫合法化的时候,我们应该仔细的看看这个议题在国外的争议如何。

 

性工作(sex work)一词,是由美国妓权团体Call Off Your Old Tired Ethics在1979年妓权运动中创造的,然而该国事实上又是禁娼国家,且女权团体也对卖淫是否是女性的权利有很大的争论。德国、台湾、香港也是有非常多元的声音和反思。说这些,我是想表明,卖淫的议题,是需要理性和谨慎的持续讨论的,而不是一个简单的“卖淫合法化”五个字就能搞定的。

 

由于中国几十年如一日地教育、宣传和制造一种卖淫嫖娼罪大恶极的观点,媒体上几乎看不到更多的声音,公信力的缺乏,又让官方陷入塔西佗困境,所以,习惯性的反对官方所赞同的一切,赞同官方所反对的一切,便成了政治正确。

 

我看到有评论人生造了一个“东莞定律”,然后把卖淫合法化和中国宪政的未来联系在一起,我当然赞同他所谓对群己权界的宪政的赞扬,对以众暴寡的公意的批判,但是这和“卖淫合法化”有多大的关系呢?这种评论水准,就不多加评价了。卖淫合法化绝对不是宪政民主国家的标志。

 

台湾发生过公娼运动,接下来几天,我会再更新关于台湾女权团体对于卖淫合法与否的争论,都是有理有据,更新台湾妓权的发展史,因为关注这个话题时间不短了,在港大冯平山图书馆看了很多相关的研究著作、田野调查,所以也算是对之前关注这个话题以来的一个总结,感谢关注。

 

卖淫合法化的国际难题

 

邹思聪

 

东莞扫黄引发的一系列话题又甚嚣尘上,没有人会否认这一个现象,就是卖淫作为一种人类最古老的行业,在中国,屡禁不止,风吹又生。一些网友们出于对央视和权力部门的戏谑反抗,要“东莞挺住”,但是这个当这个百足之虫的难题摆在世人面前时,“卖淫合法化”的表述,似乎便成为众多人眼中,这一千古难题的解决之道。

 

这些人往往以西方为例,然而,设立合适的关于卖淫制度之难,远非简单的“合法化”三个字可以解决,动辄言西方自由之人,其实并不知道,恰恰是自由的西方世界,很多国家都厉行禁娼,一些国家和地区虽然承认卖淫的存在,也有相应的规制。所以,现在国际范围内,对卖淫的制度规范,并非简单的“合法”或者“禁娼”,而是有具体的配套措施,并且达到各自效果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

 

以英国为例,1954年,英国政府设立了“同性恋犯罪及娼妓问题委员会”,其中一项重要课题便是如何处理娼妓问题,不同于中国鼓吹“合法化”的意见领袖,该委员会于1957年提出了建议报告,被称为Wolfenden Report,该报告反对禁娼,但并不等同于支持卖淫合法,而是主张刑事处罚“妨害公共秩序与风俗,或伤害侵犯一般公民的权益”的行为,看上去对卖淫相对宽容,然而事实却并非如此。该报告同时建议,须制定法条禁止卖淫业妨碍公共安宁,公民不需有明显确实的证据即可进行告发,法律对娼妓的控制比对流浪汉更为严厉。在1959年,英国国会通过“街头犯罪法”,其中——禁止“以妓为常业者”在街头或公共场所招揽顾客,禁止经营专门的妓院,禁止做性交易广告,禁止靠剥削妓女的营收维生。

 

英国对于卖淫的制定基于多重考虑,卖淫不可禁绝,但同时如果贸然“合法化”则会鼓励卖淫,并且如果卖淫成为普通商品和普通职业,那么在商业社会,卖淫广告可能会随处即是,并且,没有任何安全检查,性病将四处蔓延……这种考虑顾及了卖淫不可禁绝的现实、公众安宁和社会风俗以及妓女的自身权益,不可谓不周到。而“街头犯罪法”的实施,确实让流莺一度下降90%以上,然而副作用亦存在,比如卖淫地下化,色情广告隐身为各种治疗性功能名目,依旧蓬勃存在,并且,在此种环境下,继续卖淫的女性不得不依赖于皮条客,反而加深了剥削控制。

 

除了英国以“妨碍公共秩序与风俗”的笼统罪名来控制卖淫业,也有直接针对卖淫的禁娼国家,比如日本。日本在二战之后,烟花柳巷,不可胜数,1945年8月,盟军进驻日本前夕,日本政府还向全国发出通令,于全国各地适当地区成立“特殊安慰设施”进行迎接,可是一月之后,性病蔓延便惊动了盟军司令部,盟军以总司令之名禁止公娼营业,卖淫再度转入地下。重建期间,日本舆论界、宗教团体和妇女团体以及女性议员经过长达数年的提案,直到1956年,日本国会通过“卖春防止法”,并且经历了震惊全国的在野党揭露自民党“卖春污职事件”,于1957年才得以实施。

 

日本法令殊为严厉,明列刑事制裁者便有12项:公然拉客、卖淫广告、强迫卖淫、收取卖淫所得、签订卖淫合同、提供卖淫场所、经营妓院、提供场所等等。日本政府还设立了“妇女协谈所”,来“改造”这些“失足”女子。

 

与英国类似,57法令实施之后,传统的卖淫场所全部消失,从总体上来讲,由于战后初期的几乎是鼓励式的合法化导致了大量的社会和健康问题,而实施卖春防止法之后,娼妓数量从总体上减少很多。然而,各式的应召女郎、土耳其浴等变换着名目的娱乐场所,引进东南亚女子在日本国内经营各种形态的性交易,却依然存在。

 

似乎英国、日本都不尽如人意,那么真正实行“卖淫合法化”的德国呢?事实上,德国队娼妓业也有严格的法律限制,远没有把卖淫当成普通产业,并且,还产生了并不低于禁娼国家的问题。

 

德国的策略是,允许妓院开设和妓女卖淫,同时制定各种法规加以规范,以维护公共秩序与风俗,同时保护妓女的自身权益,这应该也是大部分鼓吹“卖淫合法化”的中国人的意见。但鼓吹者们往往看不到,德国政府通过各类法令对卖淫都有严格规制,如刑法第十三章《违背性自主罪》,对“助长娼妓卖淫之人”加以处分。《秩序违反法》第120条对卖淫的时间和地点有严格规定,“违反法律规定,在特定地区或特定的白天时间卖淫者,为秩序违反行为,处以惩罚。”该条法律同时规定,“不得为任何有偿性行为的广告”。

 

在刑法中,亦规定“以妓为常业者”,不得在教堂、十八岁以下儿童青少年居住区域内从事性交易、不得在其他专为此类人口规划的居住区从事性交易,不得在禁止从事性交易的特定都市和区域内从事性交易,违者给予刑事处分。除却联邦法令,地方政府亦可根据当地人口数量的不同,来限制色情业,比如——人口不及2万人的地区,政府可以禁止任何色情业;人口在2万到5万人之间的社区,政府可以禁止全区或部分地区进行色情交易;人口超过5万人时,政府可以规定不得从事色情交易的部分地区。

 

对于妓院申请,依然需要得到地方政府的许可,地方政府制定规范娼妓的实施细则,最重要的就有对妓女的营业执照,以及定期的性病检查。而在德国,合法妓女在妓院理论上并不受剥削,所谓的“妓院”其实就是她们租住的办公场所,只需缴纳房租,并且拥有执照的妓女都会纳税。“妓院”则为妓女提供安全设施,每个房间内拥有紧急求助按钮以呼唤保安,防止妓女遭到嫖客的伤害。妓院内提供医疗救助、伙食和房间情节,维持妓女的生活质量,等等。

 

然而,账面上的合理,并不意味着实际操作的顺利。事实上,早在50年前,在德国汉堡登记的妓女只有1291人,未登记的高达1900人,而以兼职形式从业的女性则高到7000人,到目前为止,德国拥有执照的妓女在四十万人之间,无照而长期从业者和兼职的女性已经无法估计。

 

虽然妓女被规定每周接受两次性病检查,然而,即便是拥有执照的合法妓女,也只有20%完全按照规定,其他则并不规律,更遑论无照和兼职者。《台湾妇女资讯》的调查显示,汉堡感染性病的人口中,30%通过嫖妓感染。也有人质疑,有执照的妓女通常被安排的妓院环境恶劣,远远不如理论上的舒适,很大部分收入用于缴纳房租和税款,无法摆脱贫穷。

 

去年的报道指出,德国娼妓合法化10年之后,数十位政界人士、演员、记者要求废除性工作,德国政府也在2007年承认,卖淫合法化的结果“令人失望”,“并没有真正改善娼妓的福祉”。并且,由于德国对卖淫的合法化,虽然并非是鼓励性的法令,但仍在客观上起到激励作用,德国的妓女人数一直在增加,可见的未来还会继续增加。合法化依然没有防止地下卖淫业的存在,更无法阻止皮条客的泛滥,因此也有人批评,因为这样的法律,导致德国成为“皮条客的天堂”。

 

英国用其他法律的限制,日本用专门法律的禁止,德国多项法律规范的合法,他们都有无法解决的问题,无论合法还是非法,都面临的都是共同的难题。

 

那么,最发达的美国呢?国人多欲效仿的美国,实际上却是禁娼国家。从全国来看,虽然美国为联邦制国家,各州法律不同,但其中49个州都厉行禁娼,对卖淫的惩罚,大部分为刑事制裁,小部分为民事制裁,除了禁止抽象的卖淫以外,与前文的大多数民主国家类似,美国仍有具体的类似规定,如禁止在公共场所拉客,以卖淫之目的在公共场所徘徊也被禁止,为了卖淫而进入建筑物也被视为非法。经营妓院,提供场所,卖淫广告,则统统非法。

 

同样由于联邦制,美国也有一个自己的东莞——内华达。内华达州也分三种情况,第一类是Lyon郡和Stooy郡,和德国一样,发放合法执照。第二类则并不完全禁止卖淫,而是对剥削卖淫、老鸨、妨碍社区安宁……等加入处罚,第三类则是,内华达州仍然有三个郡完全禁止卖淫。

 

然而,同样的问题出现了,其他禁娼的州依然屡禁不止,即便是合法的内华达州,依然无法杜绝非法卖淫的行为,更头疼的问题也出现于此,与德国类似,地下卖淫业往往“以合法掩盖非法”,虽已合法为名,但是法律规定的身体检查、缴纳税款、禁止剥削、防治疾病……却无法避免,甚至因为合法的幌子,警方查证和办案更加困难。

 

在美国的现实则更凸显了这样一个难题,作为这个世界上最古老的行业之一,无论古今中外,因为它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深刻地联系着人类的家庭制度、伦理关系、人格塑造和基本人权,无法和其他普通商品一样进入自由市场。因此,合法还是非法,限制还是打击,无论怎样周密的法案,即便如德国和美国内华达,也面临着十分深重的难题。

 

而卖淫合法化也显然不是宪政民主国家的标志,公认的30多个宪政民主国家中,也只有寥寥数个支持卖淫合法化。所以,当我们在讨论中国的卖淫问题时,一定要抛开宪政、民主、自由市场等政治词汇,卖淫问题是一个社会问题,即便合法化,也是立法和施行的问题。

 

只有考察那些不同选择的国家,他们实施的具体状况,产生了哪些问题,才不至于在任何讨论时,都陷入意识形态的纷争。也只有了解了这个亘古的国际难题,无论是禁止还是合法,都没有任何一个国度很好的解决之后,国人才不至于在鼓吹自己观点的时候,陷入浅薄和虚伪。

话题:



0

推荐

邹思聪

邹思聪

5篇文章 9年前更新

邹思聪 香港大学新闻硕士。记者,评论作者。

文章
  • 个人分类
全部文章 5篇